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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网吧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江阴市网吧协会
英文译名Net Bar Association Of JiangYin City 英文缩写:NBAJC
第二条 本会是江阴市网吧行业管理者、网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促进网吧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网吧行业经营活动,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为繁荣我市网吧行业做贡献,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阴市文化局的业务指导和江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江苏省江阴市行政事业中心51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的原则基础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协会的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团结和教育会员遵纪守法、文明经营。
(二)组织行业培训、经验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和各种评选等活动;
(三)搞好调查研究,参与全市网吧行业的发展、改革、规划以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听证会;
(四)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不正当竞争以及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等工作;
(五)根据本章程或行规行约的有关条例,制定全市网吧行业的经营规范、服务标准。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本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会员或非会员单位的违法经营活动进行处理;
(六)编辑会刊及有关网吧行业的资料;
(七)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有必要时,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以及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八)加强会员间的了解、交流与合作,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与其他相关组织的联系,参加有关网吧行业的国内、国际交流活动;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委办的事项,开展有利于网吧行业发展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是承认本章程的我市各网吧经营单位,符合有关条件,均可接纳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承认本章程并从事网吧管理、经营者,都可接纳为本会会员。
(三)热心网吧事业并对网吧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亦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正式书面申请,个人会员由2名会员介绍;
(二) 经理事会批准;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
(五)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 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七) 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内部刊物和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并向会刊投稿、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出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通过本会工作计划;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应在不违反本章程“第十四条”的原则基础上,尽可能地吸收本市网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加入协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制定工作计划,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名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会长、常务副会长,其他副会长、理事均随会员单位法人代表的变更而自动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理事会负责推荐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名单,理事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协会秘书处、秘书长负责主持、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 协调各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B>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